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
1、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提高各级安全管理水平,按照上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。
2、凡发生一次死亡,重伤3人(含3人)以上交通责任事故,火灾责任事故、工伤责任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责任事故,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责任追究。
3、发生上述所列事故,除应由上级组成安全责任认定小组外,由本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责任认定小组,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,形成事故调查报告,作出安全责任认定。
4、安全生产责任认定依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规定,总公司级领导,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,发生事故的安全责任认定,由上级部门认定。总公司各部门,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认定,根据事故责任大小,需由上级部门认定的总公司予以配合,不需要上级部门认定的,由总公司安全责任认定小组认定。
5、总公司安全处是总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,安全处长是本处室的安全第一责任人。其部门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能,作为部门第一责任人又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,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,即可认定安全处长负有安全管理责任。
6、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其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,即可认定其负有安全管理责任。
7、总公司各部门、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治理责任,应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,发生事故经查实与其有责任联系的,一律予以责任追究。
8、符合追究范围的责任事故,经安全责任认定小组认定,对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责任人,提出安全责任追究意见,提交总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、行政处罚。
9、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不相符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各部门、单位也可按本制度制定本部门、单位安全责任追究细则。
10、发生本制度未列入的责任事故,由总公司安委会个案研究处理。本制度由总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