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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

时间:2010-11-17 上午 10:31:39 点击:5903

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
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(20014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令)精神,结合我公司实际,经共同研究,确定我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:

一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,发生重特大事故,一把手应亲临现场,组织指挥、拖救,不得擅离职守。

二、坚持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。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

三、工会依法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
四、坚持安全处是安委会领导下的直接职能部门。

五、凡犯有    职、玩忽职守和工作不负责任的。

六、对发生主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,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外,根据情节轻重,直到追究刑事责任。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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