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(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令)精神,结合我公司实际,经共同研究,确定我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:
一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,发生重特大事故,一把手应亲临现场,组织指挥、拖救,不得擅离职守。
二、坚持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。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
三、工会依法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四、坚持安全处是安委会领导下的直接职能部门。
五、凡犯有 职、玩忽职守和工作不负责任的。
六、对发生主要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,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外,根据情节轻重,直到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