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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安全机务管理规定

时间:2010-11-17 10:32:05 点击:11770


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安全机务管理规定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、省(市)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文件、会议和指示精神,坚持以人为本,科学发展,全面履行企业应尽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职责。

第二条  安全机务处作为总公司职能部门,对总公司的安全机务实施全面监管。

第二章  安全管理

(一)生产安全

第三条 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体系,明确职责,有专(兼)职安全员,责任到人。

第四条  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,目标明确,责任到人。各种安全专项活动有计划、有布置、有总结、有汇报。

第五条  按时召开各种安全例会,车辆单位每月准时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,不参会者扣除当月安全保证金、非车辆单位也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,做到学习有计划、有内容、有记录。

第六条  各单位(部门)要规范建立各种基础台帐,有专人负责管理,制式统一,无虚假现象

第七条  各单位(部门)要杜绝违章指挥、违章操作行为。发生工伤、交通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,杜绝隐瞒不报、信息倒流现象。

第八条  安全机务处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安全员要定期、不定期地对重点要害生产进行安全检查,月查、周查,要有记录,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,落实整改措施,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。

(二)车辆安全

第九条  车辆运行必须证照齐全,技术性能完好,符合公安、运管部门运营规定,车辆必须定期检测,强制维护保养,按时参加年度检验。

第十条  车辆保险根据生产需要的险种由公司统一办理,有专人负责,实行公司代理,无脱保、漏保、个人自保现象。安全机务处负责实施。

(三)站务安全

第十一条  严格执行三不进站、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。

第十二条  熟悉重点要害部位、电器部位、消防器材部位。

第十三条  加强对危险品检查力度、合理使用安检仪。

(四)修理安全

第十四条  修理厂全体职工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,综合治理,预防为主的意识,各工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、条例及有关规定。

第十五条  特殊作业要持有效证件上岗、无证不准操作,证件要按期审验,职工要做到消防三懂三会

(五)治安安全

第十六条  值班保卫人员应不间断巡查办公区域以及车辆停放场所安全情况,夜间加强巡查,保证不发生意外,否则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 对公共财物及重点部位加强内部防范,做好防火、防盗工作,确保公司辖区内治保安全。

(六)消防安全

第十八条 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消防事件应急预案。

第十九条  在职工中普及消防知识,对重点部位进行专门消防培训和考核,对重点消防部位做到定人、定点、定措施。

第二十条  每月定期检查安全消防部位消防器材,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,消除隐患。

第三章  机务管理

(一)车辆机务

第二十一条  凡营运车辆必须强制维护(保养),定期检测。车辆每日回场后,必须及时上例保台检查。严禁带病行驶,发现严重机务问题,及时到有符合资质的修理厂报修,营运车辆每少做一次一级维护罚款20元,少上一次例保台检查,罚款10元。

第二十二条  车辆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为2000公里—2500公里;二级维护按车辆技术档案时间执行(无法考核维护间隔里程的车辆,一级维护7—10天,二级维护110—120天),实行强制维护。公司有权指定车辆到有符合资质的修理厂维护。

第二十三条  每月5—7日(星期日顺延)为车辆普查日,发现重大机务问题,公司有权责令强制修复,否则禁止营运。

第二十四条  营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轮胎使用规定,前轮胎成色不得低于七成,胎面无伤洞,否则强行更换,如不更换,停止营运。

第二十五条  营运车辆严禁私自改型、增加座位,一经发现,限期整改,恢复原貌,否则停止营运。

第二十六条  车辆更换牌、证、照、转籍、转户必须由公司统一办理(费用由承租人自理),否则,造成后果责任自负。

第二十七条  对已到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,必须送物回公司,履行法定报废手续,并申报车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。

(二)修理机务

第二十八条  修理厂要做到台帐齐全。修理工要做到操作规范、服务周到,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,不断掌握新车型保修的技术要求。

第二十九条  例保站必须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,每发现漏检一项罚款5元。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承担。

(三)修理出厂检验

第三十条  车辆修理完毕后,应按照车辆技术参数,要求进行出场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。

第四章   

第三十一条  今后总公司将根据内部管理需要,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出台相关补充管理规定和制度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规定经总公司第二届职代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;以前职代会讨论通过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办理。

OO年四月二十一日

 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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